韩国饲料进口价格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14页(327字)

韩国《畜产法施行令》规定:(1)对进口饲料原料中在饲料原料生产成本中所占比重较大的原料,农林水产部长官依据畜产法规定按品种别制定和公布稳定基准价格(下称“基准价格”)。(2)当公布了基准价格的品种的进口者(下称“饲料进口者”)以基准价格以下的价格进口了饲料原料时,农林水产部长官应使之依据农林水产部长官制定和公布的标准,将基准价格与进口价格的差额的全部或部分向基金管理者缴纳。(3)当饲料进口者以基准价格以上的价格进口了饲料原料时,农林水产部长官可让基金管理者依据农林水产部长官制定和公布的标准,在畜产法规定的饲料原料进口价格差额缴纳金的范围内,将基准价格和进口价格的差额的全部或部分向饲料进口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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