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外国捕捞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70页(179字)

新西兰1986年《渔业法修正案》规定,对于外国船主,法规允许个人不利用捕捞定额持有者转换定额或在特定时期租借定额。法规对租用形式、内容及持有者所应获的最低利息也作出规定。该法还规定,追求所拥有的与渔业相关的地区,根据1977年《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法规》规定,新西兰渔船不能进行捕,这部分定额由外国渔船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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