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塞俄比亚牲畜租赁合同适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85页(275字)

埃塞俄比亚1960年《民法典》关于牲畜作为合同主要标的物的第2750条规定:(1)以下数条的规定,应适用于合同的主要标的由其繁殖具有农业或商业利益的牲口或其他牲畜构成的情形。(2)相反的习惯不受任何影响。第2751条规定:(1)农业部可起草示范合同,作为以特定种类的牲畜为标的的个别合同的基础,或作为将在帝国的特定地区执行的合同的基础。(2)示范合同中规定的以牲畜为标的的个别合同或以特定地区为适用范围的个别合同,被视为根据此等示范合同规定的条件订立。(3)当事人可以明示的条款背离示范合同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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