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34页(754字)

又称“公断”。各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给第三者进行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该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的本质特征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即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协议,自行约定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仲裁所适用的法律等。

作为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仲裁因其解决争议的第三者是由当事人各方自己约定的,而不同于通过国家法律确定由一定的法院解决争议的审判活动;因其争议的解决是由第三方来裁断,而不同于由各方当事人自己交涉解决争议的和解;因其裁决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而不同于由第三人作为调解人,协调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

仲裁在解决争议事项方面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在解决国际问题方面,仲裁既可以用来解决国家与国家之间在公法问题上的争端,也可以用以解决对外经济贸易往来中的国际商事纠纷。在解决国内问题方面,仲裁一般适用于当事人有权处分民事权利的各类民事纠纷,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适用于劳动纠纷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解决。

依不同的划分标准,可将仲裁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以仲裁是否有常设机构可以将仲裁划分为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以仲裁裁决是否依据严格的法律规范可以将仲裁划分为依法仲裁和友谊仲裁;以仲裁所解决的争议是否有涉外因素可以将仲裁划分为国际仲裁和国内仲裁。不同种类的仲裁,因其不同特点的存在,而使与其相适应的仲裁制度在内容上而有所不同。

仲裁解决各类争议,是以仲裁机构与仲裁当事人通过履行仲裁程序和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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