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外国捕捞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70页(595字)
智利于1959年2月11日颁布《第130号法令》规定:(1)国家渔业局仅给从事金枪鱼及活钓饵捕捞作业的外国渔船签发许可证;其他捕捞作业须经专门批准。(2)许可证有效期为一百天,可延期。(3)许可证只发给作为持有许可证渔船的母船的冷冻船。(4)外国渔船所有作业都应服从当地渔业当局的监督,渔业当局可对外国渔船发布禁渔期和限制条件。(5)持有许可证的外国渔船在智利水域不得向其他渔民购买鱼获。(6)外国渔船在作业时,必须允许当地渔业当局的观察员登船,并提供食宿。(7)禁止外国渔船捕捞用于加工鱼类的金枪鱼和沙丁鱼。(8)禁止在海上或港口转运鱼获;出口鱼获在港口转船必须在当局监督下进行。(9)未经批准,外国渔船不得在当地消费市场售鱼。(10)外国渔船办理金枪鱼捕捞登记、许可证手续时应缴纳费用,登记有效期为1年,交费800美元,许可证费每净登记吨位60美元。(11)外国渔船必须按规定向智利渔业当局报告作业的所有数据和情况,通知进入和离开智利水域的日期。进入20世纪80年代,智利作出规定,对在智利水域进行拖网作业的联合企业渔船,实行捕捞限额;外国渔船自1986年1月1日只允许在南纬44°30′以南海区作业;外国人只能通过参加一家至少51%的资本由智利人拥有的合资公司才能在智利近海水域捕捞;对外国渔船进入智利200海里作业的外国渔船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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