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外国捕捞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70页(508字)

阿根廷政府对外国渔船进入海域捕捞作业合作持慎重态度,管理比较严格,1973年颁布《第20094号法》,1977年颁布《第21514号法》、《第190号法令》等。这些法律规定:(1)任何外国渔船未经阿根廷政府许可,不得在其200海里水域内作业,违者罚款1000美元至100万美元。(2)鼓励外国渔船在200海里海域内捕捞 ,加工成鱼粉外销,禁止外国渔船捕捞鱿鱼和鳕鱼。(3)南纬46°以南海域对外国渔船开放,鼓励外国渔业合作,渔港投资者可享受40年的免费使用权、出租权及捕捞鱿鱼和鳕鱼权。(4)与阿根廷联营的合资企业渔船,原则上其船龄要在8年以内;但对8年以上的金枪鱼廷绳钓渔船则可破例允许在阿根廷港口停泊、转运和补给,以鼓励其发展金枪鱼渔业。(5)凡挂有阿根廷国旗在200海里海域内合作捕鱼的外国渔船可优惠燃油费。(6)租用渔船不得在合资企业中超过5年。(7)外国渔船必须缴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必须雇用阿根廷船员;船只维修及食品、燃料的补给,必须在阿根廷港口购置和作业,根据国际价格计价结算。(8)外国渔船必须按规定作捕捞日志,阿根廷政府官员可上外国渔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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