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鲁外国捕捞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69页(602字)
秘鲁1965年4月30日颁布《第07号法令》,同年12月17日颁布《第16号法令》,1971年6月25日颁布《第18810号法令》。上述法令规定:(1)外国渔船进入秘鲁水域捕鱼必须按规定办理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100天,可延期;根据合同规定或专门为当地市场提供鲜鱼或冷冻鱼的外国渔船的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可延期。(2)只给作为有许可证捕捞渔船的母船的冷冻船签发许可证。(3)许可证持有者必须指定一名代理人对作业的外国渔船活动承担责任。(3)必须接纳秘鲁渔业观察员。(4)活饵鱼只能由有许可证的外国渔船自己捕捞,不得出售或转船。(5)不允许在海上或港口转船。(6)必须按规定报告进入和离开秘鲁水域的日期以及作业地点、渔获量的情况。另外,秘鲁政府颁布法令规定:对悬挂秘鲁国旗或外国国旗和船内安装有冷冻设备的外国金枪鱼、鲣鱼渔船及前来秘鲁港口进行鱼获销售的外国渔船,进入秘鲁水域时必须具备秘鲁渔业大臣签字的许可证书;前往卡亚俄港或塔拉腊港登记,登记有效期为180天,登记费为2000美元,同时应支付航行许可费(每号渔船为20美元)和每号渔获物为160美元的税金;船内安装有冷冻设备的外国渔船,必须接纳最少5名秘鲁船员上船工作,必须将渔获物的30%以当地现行价格卖给当地鱼市场,凡计划利用秘鲁港口进行燃油、食品等补给、维修、轮换船员的所有外国渔船一律要登记。
上一篇:巴西外国捕捞管理立法
下一篇:阿根廷外国捕捞管理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