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适用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32页(409字)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3条多边贸易协议在特殊成员方之间的不适用中规定:(1)如果成员方之间任何一方在另一方成为成员方时不同意本协定和附件1与附件2中的多边贸易协议对其适用,本协定和附件1与附件2中的多边贸易协议则不适用于该两个成员方中的任何一方。(2)在曾是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的WTO原始成员方之间,只有在该协定第35条先前已被援引过并曾在此协议生效时在那些缔约方之间有效的情况下,第1款方可被援引。(3)只有在不同意适用的成员方在部长级会议批准关于加入条件的协议之前将其不同意一事向部长级会议作了通报的情况下,本条第1款方适用于一个成员方与根据第12条已加入本协定的另一成员方之间。(4)在特殊情况下,部长级会议可以根据任何一成员方的请求,审查本条的运作并提出适当的建议。(5)多种单项贸易协定在该协定成员方之间的不适用,应当按该协定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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