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渔政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08页(219字)

巴基斯坦1975年《专属渔业区(捕捞规则)法》规定:(1)渔业官员接受巴基斯坦联邦政府官方通告授权后负责实施本法律;任何渔业官员可对任何捕船或岸上基地行使调查权。(2)渔业官员在确认渔船违法捕鱼时,可在未授权情况下拘留船主或负责人以及没收其渔获物。(3)巴基斯坦联邦政府或任何渔业官员依法真诚地行事时将不受起诉或其他法律诉讼。(4)联邦政府可通过官方公报授予任何官员以全权或部分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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