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10页(302字)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的内容之一。有两种理解: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供述或辩解时故意凭空牵扯他人、诬陷他人的行为。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如提出他被指控的犯罪行为系他人所为或者还有他人参加。按第①种理解,攀供永远是虚假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攀供的动机是为了推诿罪责、报复他人、企图欺骗司法人员以便取得从宽处理或者在逼供、诱供情况下胡编乱咬等;按第②种理解,攀供有可能是真实的,也有可能是虚假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攀供的内容可能与其被追究的罪责有关,也有可能与其被追究的罪责无关。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攀供,要慎重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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