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土地承包附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05页(305字)

中国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章附则第62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第63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5%。不足5%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第64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65条规定,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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