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威特渔政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08页(315字)

科威特1980年《渔业资源保护的第46号法律》规定:在与有关部门协作下,主管部长可派出官员检查现行法律的执行情况,查明对法律条款和规章的违犯情况,他们可以登船检查作业情况、船舱以及装有海洋生物资源以及渔具的地方,有权检查许可日志以及有关文件,有权扣留法规禁止使用的船只、设备及海洋渔获物,可将违法报告送交主管调查当局并寻求警察的帮助,可将易腐烂的及海洋渔获物变卖,其所得款项暂存法院,待最后裁决。同年,颁布《授权劳工部有关官员执行1980年第46号法律的第24号法令》,该法令所公布的名字和职务的官员将被授权检查1980年第46号的执行情况,有权调查违反该法条款和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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