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森林游乐区规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18页(366字)

1989年1月21日,台湾当局农业委员会发布《台湾森林游乐区设置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森林游乐区内的森林,视其资源特性,可划分为营林区、景观保护区、森林生态保育区等各种使用区管理经营。其中要求,营林区以营林为主,其营林作业,每年伐木总面积不得超过游乐区面积1/30;采择伐方式时,其择伐率不得超过现有蓄积量30%。游乐设施区应设置必要的设施,其总面积不得超过游乐区面积10%。景观保护区应以维护自然文化景观为目的,除步道、凉亭、卫生及安全设施外,不得兴建其他设置;景观保护区内如需为营林作业时,应以择伐方式进行,其择伐率不得超过现有蓄积量10%,如为竹木其择伐株数不得超过25%。森林生态保育区应保存森林生态系统的完整及珍贵稀有动植物的繁衍,禁止有改变或破坏其原有自然状态的行为。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