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品种保护条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10页(435字)
德国根据1992年《植物品种保护法》的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植物品种可授予品种权:(1)区别性:即该品种至少一个形态学或生理学特征明显区别于任何其他申请日前已有并公知的品种。“已公知品种”是指在公开登记簿上注册的;在公开出版物上已详细描述的;公开连续在大田对照田已种植的;品种再生物或收获物已进入流通的等等。(2)一致性(均匀性):即品种的植物除略有差别外,其基本特征是相同的。(3)稳定性:即品种在其每次繁殖后,或者在特殊周期后,有关特性仍保持不变。(4)新颖性:即该品种在申请时未提供给公众使用。换言之,如果申请日前该品种再生物或收获物未被投入市场流通(包括销售、馈赠、要约、拍卖),该品种应被认为具有新颖性。“未被销售”是指该品种经育种者同意在国内销售未超过1年;在国外一般品种销售未超过4年,林木、藤木植物未超过6年。(5)适当的命名:即命名一个可注册的品种名称,公众在使用之前,通过名称能确认与其他品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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