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鸡瘟确定后处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25页(596字)

德国《家禽条例》第10条规定,有关当局公布发生瘟或新城疫的消息。第11条规定,如果官方已确认发生或嫌疑发生鸡瘟或新城疫,禽场或其附近地方都按下述规定隔离:(1)场主必须在禽场或其他地方的入口处挂上一个牌子,上面写上醒目的大字:“鸡瘟,闲人免进。”(2)将全部家禽关在一个隔离的鸡舍里。(3)在有关当局批准后,方可将其他家禽带进或将场里的家禽清出场子,清理出禽场是为了将其立即杀掉。(4)部分禽类,来自禽类的产品,原料以及饲料,只有在有关当局批准下方可从禽场清理出去;粪便、液体污秽和垫草只有在官方兽医指导下作无害化处理。(5)屠宰后的有传染嫌疑的禽类,只有在官方机构监督下经煮沸后方可加工,屠宰后的下脚料,包括羽毛以及污水的处理应以不传播疫病为原则。(6)其他杀死的或死亡的家禽,如果不必再检查的话,应无害化地处理。(7)禽场里,禽舍或其他地方用过的器皿、工具、运输车以及其他杂物,应按官方兽医的详细指示加以清洗和消毒。(8)禽场的出入口,禽舍的出入口处,必须按放第18条第(1)款所述的能吸收消毒剂并经经常保持潮湿的垫脚或其他吸水的地上垫物。(9)禽类所在的禽舍或其附近地方,只准许场主或其代表,饲养管理人员,兽医和官方代表出入。他们在离开禽场之后必须按官方兽医的详细指示进行冲洗和消毒。(10)离开禽场所有人员在离场前必须将鞋具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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