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鸡瘟确定前处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24页(282字)

德国《家禽条例》第9条规定,在某农场或其附近地方发生或嫌疑发生瘟或新城疫的情况下,官方确认之前:(1)需要把整个禽舍里全部家禽封锁隔离。(2)只许家禽所有者,他的代表,饲养管理人员、兽医和官方代表进出禽舍或其他有家禽的地方,他们离开时必须立即进行冲洗消毒工作。(3)既不许把禽类带进,也不许把禽舍里的禽类带出农场。(4)死亡的或杀死的家禽必须保管好,使其既不受到外部的影响,人和其他动物也不能同死的家禽接触。(5)凡同这些家禽有接触的动物或部分动物,动物的产品和原料、饲料和垫草以及其他杂物,都不得携出农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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