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禽类新城疫预防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24页(256字)

德国《家禽条例》第7条规定:(1)200只以上的场场主必须通过兽医给本场鸡注射预防新城疫的疫苗,必须多次注射,以使整个鸡场里的鸡对新城疫有足够的免疫力。注射疫苗工作必须在场主指导下进行。有关当局根据预防疫病的需要安排200只以下鸡场注射防疫疫苗工作。(2)在不妨碍疫病防治的情况下,有关当局准许专为科学试验以及为预测疫病或检验疫苗而提供鸡或蛋的鸡场免除注射疫苗的义务。(3)如果某农场或其附近地方的鸡同其他禽类混养,第(1)款注射疫苗的规定也适用于其他禽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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