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1974年农业合作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28页(366字)

保加利亚农业和食品工业部1974年12月发布《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和农业职工个人经济的第6号条例》,由4章28条组成。主要内容包括:第1章总则,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国营农业组织的社员和职工家庭均享有从事个人经济的权利。第2章自留地的数额,规定社员和职工的自留地数额根据地区的性质、参加劳动的情况、个人的牲畜种类和头数确定。集约化地区的自留地数额不得超过2狄卡尔,粮食户区和山区不得超过5狄卡尔。第3章确定和拨给自留地的程序,规定根据全体大会、经济委员会和经理委员会的决议确定的自留地长期不变。第4章个人畜牧业,规定社员和职工可饲养提供产品的家畜、家禽和蜂群,其数量不加限制,除此还可自有一头役驴或役骡。本章规定个人经营的牲畜可免费放牧,可按收购价格提供个人经营用的小母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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