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1950年农业合作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28页(522字)

1950年4月8日,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第二次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代表会议通过《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共8章35条。主要内容包括:第1章目的和任务,规定劳动农民自愿联合,成立农业生产合作社。第2章土地,规定所有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都带着自己的土地、家属的土地以及与其他继承人和共有者共同耕种的土地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第3章主要生产资料,规定每个社员在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时,应将农具、役畜及产品牲畜、交社土地所需的自有种子、饲养牲畜所需饲料、经营用建筑物、农产品加工企业等各项财物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公用。第4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业务,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必须按本规则的要求开展合作社组织工作。第5章社员资格,规定凡年满18岁并用自己的劳动或家属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民,不论有无土地,都可以成为农业合作社社员。每个农户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时,应缴纳入社费1000至2000列弗。第7章劳动组织、劳动报酬和劳动纪律,规定各项收入的分配,完全根据投入生产的劳动和加入合作社的土地来进行。第8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管理。规定社员大会是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关。管理委员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关。社员大会选举农业社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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