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新区消灭荒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88页(443字)

1948年10月30日发布《华中消灭荒地暂行办法草案》。本办法共20条。主要规定:(1)凡公地、绝户地或土改中依法没收而尚未分配的土地,无人耕种因而抛荒的,应由当地乡政府会同农会尽先分给缺少土地的农民耕种。凡逃亡户、外出户的土地,无人照管而抛荒的,应由当地乡政府动员其亲属代管、代种或由乡政府代管、招人承种。革命军人、革命职员与革命烈属及荣誉军人、老弱病残的土地抛荒的,由乡政府或村干部组织代耕或招租。(2)地主自种的土地抛荒的,允许其雇工耕种或出租。远田、薄田抛荒的,允许田主出租或招人承种。出租的土地,其租额以不超过二五减租时规定的37.5%的标准为原则。(3)耕种的熟荒,不论自种、承种或租种,均得按田亩等级常年产量,分别减征或免征公粮公草。(4)凡开垦或耕种生荒的,分别免征1年至5年的公粮公草。凡耕种无人管理的荒地,应及时呈报,核准承种,可享受减免公粮等待遇。(5)凡荒地较多地区,县、区两级可组织灭荒委员会,共同领导灭荒。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