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新区土地登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88页(430字)

1948年9月12日辽宁省政府公布《辽宁省土地登记丈量评级暂行办法》。共21项。主要规定:(1)公私旱田、水田、果园、菜园、莲塘、苇塘、山林、蚕场、宅基、场园、寺庙、祠堂,均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分别汇存县区村,以便查考。(2)经过彻底土改地区,所有耕地面积均按户为单位逐段丈量,彻底消灭黑地。各种农作物不论年产几季,均以年产普通粮一季计算,产量计算以地的主产为主。地亩数、地级,先由业主自报,经村民大会通过,报请区评丈委员会审查批准。(3)县、区、村分别成立土地评丈委员会,由党、政、群众团体负责人员及选举或聘请公正人士组成,特别应吸收有经验的人士参加。组织丈地评级工作队,各县抽调县区村干部,集训后组成,每村有1个至2个干部参加。(4)丈地彻底、评级正确的,予以表扬。个人或集体隐瞒土地的,交村民大会批评,土地重丈重评,情节重大的,送交法庭依法惩处;各级评丈人员营私舞弊的,按情节轻重,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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