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鸡瘟预防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24页(965字)

德国十分重视预防瘟和新城疫,在现行的《预防鸡瘟和新城疫条例》中,对有关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禁止注射预防鸡瘟的疫苗;准许注射防治新城疫的疫苗;为防治疫病需要,有关当局可以注射防鸡瘟和新城疫的疫苗。(2)不能将禽类、禽的一部分以及禽类产品和原饲料喂给禽类。(3)200只以上的鸡场场主必须通过兽医给本场注射预防新城疫的疫苗,必须多次注射,以使整个鸡场里的鸡对新城疫有足够的免疫力;由于疫病防治工作的需要,有关当局可安排对禽场进行疫病调查。(4)在农场发生或嫌疑发生鸡瘟或新城疫情况下,官方确认之前,需要把整个禽舍里全部家禽封锁隔离;只许家禽所有者、饲养管理人员进出禽舍,离开时必须立即冲洗消毒;不许把禽类带进带出;死亡家禽必须保管好,人和其他动物不能与死禽接触。(5)在官方对鸡瘟或新城疫的发生或其嫌疑确认之后,有关当局应公布发生鸡瘟或新城疫的消息;禽场场主必须在禽场或其他地方的入口处挂上一个牌子,写上“鸡瘟,闲人免进”或“新城疫,闲人免进”;将全部家禽关在一个隔离鸡舍里;经有关当局批准后,将家禽清出鸡场立即杀掉;病禽的粪便、液体污秽和垫草必须在官方兽医指导下作无害化处理;屠宰后有传染嫌疑的禽类,只有在官方机构监督下经煮沸后方可加工,屠宰后的下脚料,包括羽毛以及污水的处理应以不传播疫病为原则;禽场里,禽舍或用过的器皿、工具、运输车以及其他杂物,应按官方兽医的详细指示加以清洗和消毒。(6)如果确认某一禽场发生了鸡瘟,由有关当局安排屠宰和无害化消灭这些禽类;如发生了新城疫,可根据疫病防治要求捕杀这些禽类。(7)如确认发生了鸡瘟或新城疫,有关当局应制定一个疫区范围并加以封锁;应在封锁区入口处挂上“鸡瘟”或“新城疫”的牌子;在封锁区禁止举办家禽展览与类似活动;禁止任何形式的家禽交易活动。(8)如在官方确认发生或嫌疑发生鸡瘟或新城疫前25天内,家禽从发生疫病或嫌疑发生疫病的禽场运到另一禽场,后者将在家禽进场后25天内处于官方监督之中,只有经有关当局批准方可将家禽携带出禽场;为防治家禽疫病,有关当局可安排嫌疑有传染病的家禽宰杀事宜;曾与家禽有接触的任何器具、运输工具,应立即按规定清洗和消毒;可能附着有传染病菌的饲料和垫草,必须烧毁,或同粪便一起掩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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