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土地登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56页(665字)
新西兰土地登记制度始建于1840年。1942年颁布《登记法》,其中对土地登记作出了规定。《土地法》、《土地转让法》亦对土地登记作出规定。法律对土地登记的基本原则作出规定:土地权利一经登记,权利人享有不可推翻的权利,并受法律保护;对出租的国有土地实行强制性登记,对私有土地采取自愿登记原则;土地登记中每一项权利,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土地登记必须以两份内容相同的土地证书记载登记的土地权利,正本经注册登记后保存在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登记办公室,副本由土地权利人持有;已登记的土地权利发生转移或抵押时,必须重新办理登记;土地证书中,可用地籍图辅助其登记内容的不足。关于土地登记机关及其人员,法律规定,各土地登记区内设立土地登记办公室,受新西兰司法部(公共登记司土地契约登记处)的垂直领导。主要负责土地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核;土地证书的颁发;土地登记资料的管理、查询及公众咨询等项业务。土地登记办公室工作由地方土地登记师或助理土地登记师负责,其应具备的条件是:具有法律方面的职称或学位;具有多年从事法律工作的经验。关于土地证书种类,法律规定,根据《土地法》颁发的土地证书,应颁发给购买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人;根据《土地转让法》颁发的土地证书,应颁发给私有土地交易中,新的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人;可续期的土地租约,此类证书应颁发给承租国有土地的承租人。法律还对土地登记的程序及收费作出规定。其中规定,土地转移的登记收费标准是:每宗地150元(新西兰元),其中测量费90元,登记费10元,工本费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