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分洪实施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88页(219字)

中国1997年防洪法第5章防汛抗洪中规定,江河、湖泊水位或者流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分洪标准,需要启用滞洪区时,国务院,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按照依法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中规定的启用条件和批准程序,决定启用蓄滞洪区。依法启用蓄滞洪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遇到阻拦、拖延时,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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