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湿地保护委托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34页(177字)

1971年《国际重要湿地特别是水禽栖息地公约》第12条规定:(1)受托者应对本公约的各签字国和加入国通知尽快进行以下事项:对本公约签字;本公约批准书的托存;本公约加入书的托存;本公约的生效日期;对本公约的废止通告。(2)一俟本公约开始生效,受托者得应遵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将本公约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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