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狩猎监督组织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05页(241字)

蒙古《狩猎法》第1章总则中规定:(1)狩猎组织有责任采取生物技术措施,保障野兽、类和鸟禽的自然增殖,保护和增加野生动物资源,完成国家的采购计划。(2)保护野兽、鱼类和鸟禽,正确合理地利用他们,并保障他们的繁殖、迁移,是全体公民的责任。(3)对遵守狩猎规定的监督,由下列部门实施:森林和木材工业部总局及其地方林业和狩猎机关;省、市、市区、县和区的人民代表呼拉尔执行委员会;国家民警机关;猎人协会;自然保护社会团体;特别授权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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