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动物拥有管理机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95页(321字)
法国《农村法典》规定:(1)开设饲养、销售、出租和转口野生动物的机构和从事当地或外地动物标本定点或流动展览的机构必须遵照本法典规定预先申请许可证。(2)从事饲养、销售和转让许可猎捕野味的机构必须预先申请许可证。(3)凡导致对许可证申请文件内容产生重大改变的,必须按规定时间递交申报材料。(4)上述机构必须备有必要文件和登记簿,以便负责检查的人员和部门检查时使用。(5)机构被关闭或发生重大改变的,机构负责人必须保证在省长规定期限内,在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安置他停止饲养的动物。(6)未按规定办理上述申报手续的,省长可令其机构暂停经营活动,必要时可向负责自然保护的部长建议关闭或取缔有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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