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地利用规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40页(215字)

台湾1999年《农业发展条例》第8条规定,主管机关得依据农业用地自然环境、社会经济因素、技术条件及农民意愿配合区域计划法或都市计划法土地使用分区划定,拟订农地利用综合规划计划建立适地适作模式。完成农地利用综合规划计划地区应至少每5年通盘检讨一次,依据当地发展情况作必要修正。农地申请以竹木、稻草、塑料材料、角钢或钱丝网搭建无固定基础临时性与农业生产有关建筑物,可免申请建筑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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