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家洪水保险基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59页(323字)

美国《洪水保险法》规定,为了实施本法授权的洪水保险计划,有关局长应当在联邦财政部建立国家洪水保险基金,该项基金账户应当独立于可由局长使用的其他任何账户或基金,并按照本法规定使用,不受财政年度的限制,用于:(1)支付按本文随时要求的付款;(2)按照本文本规定的超额损失再保险总额支付再保险索赔;(3)向财政部长偿还依照本文授权向其借用的款项。(4)在拨款法案批准的范围内支付洪水保险和洪泛区管理计划所需的管理费用。(5)根据本款规定的条件用于该子款规定的目的;(6)用于按照本文本规定实施计划;(7)向国家洪水减灾基金划拨款项;(8)支付根据1994年社区《开发和管理改进法》规定编制报告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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