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洪水保险抵押贷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59页(244字)

美国《洪水保险法》规定,每个负责贷款管制的联邦机构应根据规定指导接受管理制的贷款机构不再支放、增加、延长或更新任何由改进不动产或活动房屋担保的贷款,这些财产已经局长认定位于或即将位于存在特殊洪水危险的地区,其洪水保险已按照1968年《国家洪水风险法》得到施行,除非作为此项贷款保证的建筑物、活动房屋及任何私人财产在贷款期内纳入洪水保险,其保险额度至少等于贷款的主要未清余额或按照本法有关特殊类型财产保险所能承保的最大限额,取其中较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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