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31页(698字)
中国地方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之一,是按照行政区划设在地区一级的国家审判机构。根据其所在行政区域的不同,中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所辖地区、市、自治州(盟)以及直辖市内所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并设有审判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一般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告诉申诉庭和执行庭。在市、自治州(盟)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省和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以及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的组成人员,则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主要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则包括:涉外案件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还有权审判基层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不服而提出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对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如果不服,检察机关如果认为确有错误,可依法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或者抗诉。除死刑案件以外,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二审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一经宣判,即发生法律效力。中级人民法院负有监督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责任,对后者所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者指令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