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灌溉排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33页(473字)

澳大利亚从19世纪40年代开始在墨累河流域发展灌溉。到19世纪80年代,一些州相继建立灌溉托拉斯组织。并制定了与灌溉排水有关的法律、法令。如新南威尔士州1912年至1950年《水法》,对该州水保持和灌溉委员会职权作出规定;1976年《水资源法》,对新的水资源委员会负责为已建的灌溉管理区提供灌溉用水,控制私人灌溉等作出规定。维多利亚州早在1886年颁布了《综合灌溉法》。又在1905年《水法》中,规定州河流和供水委员会有权指导全州的灌溉和管理相应的水工程区段。昆士兰州1947年颁布《灌溉和供水委员会法》,规定重新组成灌溉和供水委员会,负责执行1922年至1934年《灌溉法》和1926年至1942年《水法》的条款。西澳大利亚州1944年至1945年《水权和灌溉法》,对全州实行灌溉许可制度作出规定。塔斯尼亚州1957年《水法》中规定,灌溉工程由州河流和供水委员会、市(区)灌溉机构实施。目前,澳大利亚各州通过立法,基本形成了州灌溉管理机构、灌溉托拉斯、私人灌溉主组成的灌溉排水工程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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