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运销合作推进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00页(257字)

民国政府1941年4月14日公布《运销合作事业推进办法》,共10条,主要规定:(1)运销合作事业以流畅货运经济调剂民生,增加输出为目标。(2)中央合作主管机关应设置全国合作社物品供销处,各省设地方合作社物品供销处。(3)运销合作事业的经营,应以各乡镇为据点设置运销合作社。(4)运销合作社对各社员产品搜集实行收买制。(5)运销合作社应防止中间人的利用操纵,使其确实成为生产者联合组织。(6)运销合作事业所需资金可向中央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农民银行申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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