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水产资源违法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18页(316字)
日本《水产资源保护法》第36条规定,违反第5条至第7条的规定者,要处以3年以下的惩役或200日元以下的罚金。第37规定,符合以下各项之一者要处以1年以下的惩役、5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拘留或罚款:(1)没有第18条一项的许可,施设该项规定的工事者。(2)违反第23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限制或禁止者。(3)违反第24条一项规定的命令者。(4)违反第25条规定者。第40条规定,符合以下各项之一者可以处以6个月以下的惩役、1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拘留或罚款。(1)违反第23条第三项规定者。(2)不提交第27条规定的申报或提交虚假申报者。(3)不提交第30条规定的报告或提交虚假报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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