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渔船协会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53页(245字)
韩国《渔船法施行令》附则第2条规定:(1)水产厅长可委托1至7人为协会的设立委员,使其处理有关协会之设立的事务。(2)设立委员须制订章程,并取得水产厅长的认可。(3)当设立委员依据第2项之规定而使章程得到认可时,须立即联名进行协会的设立登记。(4)当已任命完协会会长时,设立委员须立即向会长移交事务。(5)关于渔船协会之设立的费用,经水产厅长批准后而借入使用,并由协会负担之。(6)当第4项规定之事务移交结束时,即视设立委员为解除了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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