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自然生境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42页(213字)

瑞典1991年《自然保护法》规定,可能对自然环境造成危害的企业不得建在那些即使很小,但生存着濒危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动植物种类的土地和水域(群落生境)。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决定的群落生境属本条的规定范围。政府或由政府指定的单位可以采取保护本条第1款规定的生境的措施,在保护措施实施之前,应通知土地拥有者对土地有特定权利者。违反上述禁令的,应当被判处罚金或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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