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森林防火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36页(582字)

1952年3月4日,中央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严防森林火灾的指示》。其主要规定:(1)在每年容易发生山火的季节,山区及附近政府应把护林防火列为中心工作,由首长负责,亲自布置,检查和督促。建立防火组织,订立防火公约。(2)对大面积山林,根据行政区划,实行分区分段负责制。如在一省之内发生火灾,应由省主席负责,在县、区、村内发生火灾,应由县、区、村长负责。在两区交界地带实行联防办法。要把入山进行副业生产的群众和常住山里的群众组织起来,给以护林任务。(3)在山区及山林附近地区严禁烧垦烧荒,说服群众以割草代替烧垦烧荒,如有放火烧山,破坏山林的,应依法惩处。(4)在防火期间,通过林区火车乘务员和公安员要严防机车喷火和锅炉抛火。(5)对大面积国有森林内的零星住户,应加以清查,必要时说明其迁居或集居。对匿居林内的不良分子,除可教育改造者外,应予逮捕法办。(6)林区、部队、机关、工矿企业及农场等,应协助政府作好防止附近地区的山林火灾工作。火灾发生后,领导干部应迅速亲自动员和领群众入山打火。附近驻军应积极参加灭火。火灾地区一切交通运输机构应给打火人员以交通运输和通讯的便利。(7)各大行政区及省的监察机关,应注意检查各级政府对护林防火工作的布置及执行情况,对有成绩者给予奖励,对不认真执行法令,而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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