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业权属处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35页(548字)
1951年4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适当地处理林权明确管理保护责任的指示》。其主要内容:(1)正在进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应结合土改工作,将地主的森林和一般的大森林,按土地改革法规定处理。大森林面积,由大行政区或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酌定(例如西南区已规定500市亩以上;山西省定为540市亩以上;辽东省定为75市亩以上的森林收归国有)。(2)在暂不进行土地改革地区,一切较大的森林应提前收归国有,由专署以上政府设置林业专管机构,协同地方政府,实行管理保护。庄院附近的零块分散的森林,产权所有人的阶级成分虽未正式划定,但显系地主成份的,或已有滥伐情事的,可由县人民政府指定村政府或农民协会暂行代管,以防止砍伐,待土改时,再依法处理。(3)在已完成土改的地区,尚未明确划定林权的森林,其较大者应明令公布为国有财产,由当地政府和林业专管机关切实负责管理保护。零块分散的山林,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土地改革法规定分别进行清理和确定林权,由县政府发给林权证明。(4)西北、西南、中南等少数民族地区的森林,一般仍按其旧有的管理习惯不变,但政府应领导其加强对森林的保护抚育工作。(5)在收归国有的森林面积中,夹有小块农民私有林时,应适当的调整割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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