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兰卡林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13页(579字)

斯里兰卡是印度半岛南端的一个岛国,全国森林面积238.3万公顷,森林覆盖率为36%左右,森林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45%。森林主要分布在东北干燥地区和西南潮湿地区。斯里兰卡从本世纪70年代开始重视森林资源保护,颁布了《森林法》等法律和法令,采取了保护现有森林资源和加速人工造林的措施,并决定:保护天然林资源,暂停对原始森林的采伐,加强对潮湿地区森林资源的保护,以期恢复生态平衡;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政府鼓励私人种植速生树种,以此解决烧柴问题。政府制定了《齐纳造林方案》,停止毁林开垦荒地,鼓励乡镇村民造林。方案规定:政府免费向村民提供土地,(一般为1公顷-2公顷),供村民经营农作物以维持生活;在栽培农作物的同时,由村民负责间种柚木、桃花心木等树种,树苗和资金由政府提供;三年后将土地和幼树林归还国家。该方案在各大干燥地区推广,获得成功。政府为了制止乱砍滥伐,又于1979年修改了《森林法》,决定成立专门护林队和飞行护林队,严惩破坏森林者。还依法建立了森林委员会,授权其制定具体措施,减少建筑和家具业中的浪费现象,合理使用木材。80年代,斯里兰卡进一步调整了林业政策。1985年内阁会议通过了建立全国林业委员会的议案。全国林业委员会的第一项任务是重新修订全国林业政策并使其具有法律约束力,保护全国依法治林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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