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居民用水权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01页(270字)

德国1998年《水管理法》第24条规定,只要利用不对其他人造成不良影响,也不会出现水的特性不良变化,水不会明显减少,也不会产生其他不利影响,那么,所有者对表层水域的利用,可以不需要允许和批准。只要迄今不允许的,州可以把所有者利用排除在外。州可以允许与地表水相连结的土地的所有者和有权利用这些土地的人员(附近居民),以及与附近居民土地相连结的土地所有者和有权利利用这些土地的人员利用地表水,不需要依据第1款的批准。对联邦为船运服务或人工建成的水路和其他水域,附近居民不能依据第2款进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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