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07页(414字)

又称音像资料。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视听资料作为一种诉讼证据,是现代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产物。《刑事诉讼法》第42条将视听资料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之一。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种类相比,具有以下特点:①视听资料的形成、储存和再现,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逼真性;②视听资料有各种言词证据(见人证)都不具备的直感性;③视听资料具有物证、书证所不具备的动态连续性。视听资料具有客观性强、信息量丰富等优点,但又存在伪造方便且难以凭人的感观所发现之不足。因此,运用视听资料时,应附有制作者、制作时间、地点、对象、制作过程及设备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对视听资料,必要时应当进行鉴定。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①视听资料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环境;②视听资料的收集过程;③与视听资料有关的设备是否正常;④分析研究视听资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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