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1977年废物处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52页(316字)

德国1977年1月5日颁布《废物处理法》。其中规定:(1)处理废物时不能影响公众的利益,尤其不能因此而:危害人体健康,以及影响他们的福利;危害益兽、鸟类、野生动物和类;对河流、土地和有益植物产生有害的影响;污染环境和产生噪声,从而对环境产生有害的影响;影响自然空气的保护、风景区的美化和城市建设;经常危害或干扰公众的安全和秩序。必须重视各地区和各州规划的目标和要求。(2)对工商业和其他经济企业的废物,可以根据其种类、性质和数量,尤其是根据对人体的健康、空气和水源的危害程度,分为易爆、易燃、有传染病菌或者能够引起传染病菌的废物。处理这些废物时可根据本法的规定再提出附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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