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尔森林砍伐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55页(449字)

尼日尔《森林法》第39条规定,任何人或经营者只有在得到有关当局的经营证明后,才能开始经营。逾期继续经营者,以犯轻罪进行起诉。第40条规定:(1)在没有得到许可或不享受使用权的情况下,任何人损坏、砍伐、拔除树木或经营林副产品,除没收和赔偿损失外,判处1个月到1年的有期徒刑和1千至10万法郎的罚金,或处予其中一种惩罚。(2)如系商业经营,违法者处2个月到1年有期徒刑和3000至30万法郎的罚金,或受其中一种惩罚。(3)如果违法行为发生在暂时让与的森林里,那么木材或产品的一半及损害赔偿归合法经营者所有。(4)如果违法行为发生在正规采伐场,采伐的全部木材归买主所有。第41条规定,无论什么人以何种方式采伐、拔除、摧残或损害在第16条中规定的保护性树种和植物或命令中确定的有价值的种类,除没收和赔偿损失外,处1个月到5年有期徒刑和5000至50万法郎的罚金,或受其中一种处罚。第42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以对植物学的无知为非法经营一种树种的行为进行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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