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免、禽、鱼制品进口证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91页(268字)

瑞士《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口过境兽医条例》、《肉品检验条例》规定,所有用于进口的肉、家禽肉和野生动物肉及其长期储存的肉制品和一定限度的野肉制品、肉制品应随附一份产地证书和肉品监察证书,证明:家兔肉和家禽肉货源地无动物流行病,肉来自那些受兽医监察的屠宰场、加工车间和仓库,肉的成分、制作方法、清洁度、装载和发运都符合肉品检验条例和过境兽医条例的规定;长期储存的肉和肉制品,或一定限度的冷藏熊肉、野猪肉的原产地没有动物流行病,没有旋毛虫和囊尾蚴;其他野生动物肉应原产地没有动物流行病。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