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免、禽、鱼制品进口证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91页(268字)
瑞士《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口过境兽医条例》、《肉品检验条例》规定,所有用于进口的兔肉、家禽肉和野生动物肉及其长期储存的肉制品和一定限度的野猪肉制品、熊肉制品应随附一份产地证书和肉品监察证书,证明:家兔肉和家禽肉货源地无动物流行病,肉来自那些受兽医监察的屠宰场、加工车间和仓库,肉的成分、制作方法、清洁度、装载和发运都符合肉品检验条例和过境兽医条例的规定;长期储存的肉和肉制品,或一定限度的冷藏熊肉、野猪肉的原产地没有动物流行病,没有旋毛虫和囊尾蚴;其他野生动物肉应原产地没有动物流行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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