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1998年废物清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52页(352字)

德国1998年8月25日修改发布《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其中第1条规定,本法律的目的是促进循环经济,保护自然资源,确保废物按有利于环境的方式进行清除。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1)避免废物;(2)利用废物;(3)清除废物。本法不适用于:(1)依照动物体清除法、肉类禽类卫生法、食品和日用品法、奶制品和黄油法、动物瘟疫法、植物保护法以及根据上述法律颁布的法规进行清除的物质;(2)依据原子法的核燃料和其他放射性物质;(3)依据射线防护法颁布的条款规定的清除的物质;(4)在寻找、开采、洗选和处在矿山监督下的地下资源的再利用中出现的废物;(5)不能用容积装的物质;(6)很快排入或引入水域或废水设备的物质;(7)寻找、打捞、运输、储存、处理和销毁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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