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63页(478字)

苏俄刑事诉讼法概念之一。指检察机关对于一切已实施的和应受惩罚的犯罪行为应当提起追究刑事责任(苏俄《刑事诉讼法典》第9条)。提起刑事案件的司法机关是苏俄各级检察署。提起刑事案件的根据主要包括:①公民、各级联合组织和团体的检举;②政府机关和公职人员的通知;③犯罪人的自首;④检察长的指示;⑤调查机关、侦查员或法院的直接决定(苏俄《刑事诉讼法典》第91条)。提起刑事案件的条件有二:其一,必须存在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其二,该犯罪行为应受到刑事处罚。对于不具备提起刑事案件条件的,检察署检察长决定不提起刑事案件。提起刑事案件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是审判程序的基础。

我国1954年制定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其后的司法实践中曾使用这一概念,如该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并且确认有犯罪事实的时候,应当提起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侦查或者交给公安机关进行侦查”。1979年制定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均不再使用这一概念,而改用“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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