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48页(333字)
日本于1952年12月29日颁布《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1983年修订。该法由7章37条组成。其中,第1章总则规定:农林渔业金融公库目的是,对农林渔业者维持并发展农林渔业生产力所需要的长期低利资金,而从农林中央金库和其他一般金融机关难于融通,提供资金融通;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为法人;公库可经主管大臣认可,在必要地区设立从属事务所;公库的资本金,必要时可在预算规定金额范围内,向公库追加出资;公库须依政令规定进行登记;非公库不得使用农林渔业金融公库的名称。该法还规定,凡未经主管大臣认可而设立从属事务所,或怠于登记或做不实登记的,可对公库负责人或职员处3万日元以下罚款;凡违反名称使用的限制规定的,处1万日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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