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09页(1072字)

手指末端指节掌侧皮肤表面固有的乳突线构成的花纹图案。它由棒形、弓形、箕形、环形、螺形和曲形等六种基本纹线构成。依其构成花纹图案的形态,可以分成弓、箕、斗三大基本纹型;每个指纹还可划分内部花纹、外围线、根基线三个系统;在各条乳突线上又具有若干细节形态特征(见指纹特征)。指纹的形态特征具有“人各不同、终生不变、修复再生”三大基本特性,据百余年近代指纹学专家论证和实践验证,世界上绝不会出现两个形态结构完全相同的指纹,故而,指纹鉴定被世界各国公认为人身识别的最可靠依据。而且,指纹乳突线上分布着许多汗孔,不断分泌汗液。所以手指皮肤表面经常附着汗液物质或汗垢物质,容易在触摸物体时留下印痕,常成为犯罪现场上重要的遗留物证,在刑事侦查及诉讼活动中具有揭露犯罪和认定人身的价值,被人们誉为“物证之首”。在民事法律事务中,亦早已将捺印指印作为签订契约、证明身份的手段。目前,许多国家已在安全防范、现金支取、人身保险等业务活动中应用指纹。

指纹的应用历史可追溯至三千多年前。我国周朝时期即以捺印画押方式签订契约,时称“质剂”。秦代已有将指纹用于刑狱断案的记载。但由于当时科技发展水平的限制,对指纹的研究还较肤浅,目前只见到以纹型类别和纹线疏密进行种类区分的文字记录。自17世纪末,英国的一些医生和人类学家受中国应用指纹的启示,开始应用近代科学手段对指纹进行潜心研究。1879年,亨利·福尔茨(Henry Faulds 1834~1930)利用自己研究的指纹鉴别方法首次帮助日本警方查破盗窃案,并于1880年发表《识别罪犯的第一步》,阐述了指纹“人各不同、终生不变”的特性。1892年,弗朗西斯·高尔顿(Francis Galton 1822~1911)发表了《指纹学》专着,并提出了最初的指纹系统分类方法,从而诞生了近代意义上的指纹学。20世纪初,指纹的个人识别价值陆续得到了世界各国法庭的公认,并在警察部门内建立起指纹工作机构。1906年以后,我国青岛、天津、武汉等各大城市先后引进了西方的近代指纹技术和管理方法,正式把指纹技术作为侦破刑事案件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公安机关重建和完善了全国指纹工作机构,陆续培养了一大批指纹工作者。经过几十年实践和研究,赵向欣于1987年发表了专着《指纹学》(群众出版社出版),刘少聪于1982年发表了专着《新指纹学》(安徽人民出版社出版)。这是迄今为止,我国专家自己编撰和出版的最为完整的两部指纹学专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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