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环保信息公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16页(683字)

加拿大1999年《环境保护法》第46条规定,为进行研究、制作资料详细目录,阐述目标和行为准则,发布指导方针或评估、报告加拿大环境状况的目的,部长可以在加拿大政府公报上和以部长认为适当的其他任何方式公布一项通知,要求通知中所规定的任何人向部长提供该人拥有的或可以合理预期有可能获得的任何信息,包括下列有关信息:(1)优先物质名录中的物质;(2)由于对它们的环境暴露的目前的程度,依据第5章还能认定物质是否有毒,但是如果部长认为这样做是适当的,它们在环境中的存在必须受到监控;(3)能够被排放到水体或在类似水调节器和清洁产品中存在的物质,包括富营养物质;(4)排放到海中的物质或在海中处置的物质;(5)依据第64条规定是有毒的物质或可能成为有毒的物质;(6)可能引起或导致国际间或省际间的淡水、咸水或大气污染的物质;(7)可能导致重大空气污染的物质或燃料;(8)如果排放到加拿大水体,导致或可能导致破坏类或它们的栖息地的物质;(9)如果排放到加拿大的有迁徙鸟类、濒危物种或依据议会其他法律规定调整的其他野生生物的地区,对这些鸟类、物种野生生物是有害的或可能导致伤害的物质;(10)依据第200条第1款规定制定的规章确定的名录中的物质;(11)在物质的生命周期中的任何阶段排放到环境的物质;(12)污染预防;(13)使用联邦土地和土着人的土地。通知可以指出在一定期间内和在一定地点,收到通知指示的人应当保存所要求的信息的副本与信息所基于的计算结果、测量结果和其他资料。该期间自被要求的信息提供给部长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