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污染纷争调整申请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17页(185字)

韩国《环境污染被害纷争调整法》规定:(1)因环境污染所引起的纷争当事者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向中央环境纷争调整委员会、地方环境纷争调整委员会申请介绍或调停纷争。(2)调查事件的审查官获得被害当事者的同意,可以斡旋、调停纷争。(3)因环境污染而发生纷争时,被害当事者可以向中央环境纷争调整委员会申请关于损害赔偿者责任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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